獲證組織管理體系認證后的證書管理
作者:小編??時間:2022-10-10?來源:北京中質晟檢測認證有限公司1.我公司對經公司審核認為管理體系認證合格單位經技術委員會評定后頒發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在證書有效期內對其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以驗證獲準認證的單位持續滿足認證要求。
1.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企業自獲證之日起,我公司對獲證企業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每年按計劃進行監督審核,獲證組織的監督審核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根據體系認證申請組織的實際變化要求,可酌情增加監督審核次數以確保體系運行工作持續有效的開展。對于季節性生產的企業,要安排在生產期進行審核,但所有監督審核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在證書有效期內總監督次數不少于兩次,有特殊情況時(體系發生重大變化或體系運行發生了不良后果),增加監督審核頻次;第一次及第二次監督審核合格后證書與認證合格標志及相對應的合格通知書同時使用方為有效,第三次與再認證合并審核后重新換發認證證書。
1.2獲證企業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向公司市場部提出,對《客戶信息確認函》予以確認,根據相關規定公司對其管理體系進行全面的再認證審核,再認證合格后按規定辦理換證手續。
2.再認證的程序參照初次評審的程序進行。當管理體系、獲證組織或管理體系的運作環境(如法律的變更)有重大變更時,再認證審核活動可能需要有第一階段審核。
3.如果獲證企業對其管理體系進行了重大更改或者發生了影響到其認證基礎的更改,監督活動可為不定期監督審核由我公司視具體情況安排,在獲證組織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可能出現失控情況時應依據特殊審核規定進行。通常下列情況的發生獲證企業應將實際情況反饋給我公司,如:
a) 更換法定代表人和管理者代表;
b) 管理體系覆蓋范圍發生變化;
c) 管理體系文件進行重大修改;
d) 發生了重大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事故/國家對獲證組織的產品質量/污染排放/安全生產抽查不合格;
e) 組織機構進行了重大調整(包括重要的人員、設備、設施或其他重要資源)。
f) 相關方投訴對獲證組織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質量問題反映強烈、造成嚴重后果或反映其有隱瞞事實真相。
根據上述情況決定增加審核頻次。
4.公司在監督審核中如果發現企業存在嚴重不符合或其他重要問題,視情節輕重和糾正情況,可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a) 書面通知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b) 書面通知恢復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c) 書面通知撤銷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5. 認證證書的保持:
a) 獲證組織沒有違反國家認證制度和CNAS的要求;
b) 上次發現的不合格項已采取有效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并驗證有效;保持注冊管理體系健全且運行有效,具有持續改進的機制,符合注冊標準要求;
c) 沒有發生超標違規現象,沒有發生重大的環境/安全/質量事故和嚴重的相關方抱怨;
d) 按照本公司規定期接受監督審核和再認證;
e) 獲證組織及時向本公司提供可能影響其管理體系認證符合性的重大變動,以及相關信息和資料;
f) 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滿足認證的有關要求,對認證的宣傳符合本公司的要求;
g) 按時交納認證的有關費用;
6. 認證證書的擴大和縮小:
a) 認證證書的擴大和縮小包括已覆蓋產品和活動場所/區域范圍的擴大和縮小,產品或活動的工藝、設備、材料和體系標準變更等變化。
b) 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可向北京中質晟檢測認證有限公司申請擴大認證范圍:
(1) 獲證后增加某個新產品,且已具備正常批量生產或運作條件;
(2) 增加了分場所已納入體系的正常控制與管理;
c) 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北京中質晟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將縮小獲證組織的認證范圍:
(1) 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生產工藝方法;
(2) 受到取締或限產的產品或生產工藝方法;
(3) 不具備條件繼續生產而失去必要資格的產品或活動;
(4) 獲證組織決定不再生產而失去必要資格的產品或活動;
(5) 已脫離注冊體系組織控制的場所;
(6) 資源配備不具備生產條件,并且也沒有開展該業務的。
證書持有者必須向公司提出變更申請(填寫認證注冊信息變更申請書)并附相應的依據材料和體系文件,北京中質晟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將根據情況確定對這些更改的范圍并按照程序重新策劃審核實施方案、評定并更換證書。認證范圍的更改所需的費用由獲證組織承擔。如獲證組織在上述情況之一時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將可能導致證書的暫停使用。
7.認證證書的更換:
可能有以下原因引起認證要求的更改:
凡出現體系認證標準,認證范圍和證書持有者的其他發生了變更時,換證的原因有幾種情況:
a) 法律地位、經營狀況、客戶狀態或所有權;
b) 客戶和管理層(如關鍵的管理、決策或技術人員);
c) 注冊地址、經營地址和場所;
d) 獲證管理體系覆蓋的運作范圍;
e) 管理體系和過程的重大變更;
f) 國際標準的修改與變更;
g) 國家認證制度的變更;
h)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的認可準則或相應的規范中對認證要求的更改;
i)公司根據有關國家認證制度、認可規范以及相關的法規要求,改變認證注冊程序和要求。
凡屬a、b、c、d、e條款,需要按規定,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認證注冊信息變更申請),經公司按相應規定審查/審核并經批準后準予換證;
凡屬f、g、h、i條款,為了適應認可機構和標準更改的要求,公司的認證要求有必要做出適當的更改。公司將做出如下安排:
(1)將更改后的認證標準和認證規則要求,通知獲證客戶,說明達到新的標準要求的過渡時限,并提供公開的與認證要求變更有關培訓;
(2)與獲證客戶及時溝通、聯系,了解管理體系達到要求的計劃和進度情況;
(3)根據計劃結合監督、再認證審核或單獨安排的審核來驗證獲證客戶是否滿足新的要求;
(4)按程序評定合格后更換認證證書。
當獲證客戶以書面明示不愿意跟蹤更改后的新標準要求時,根據標準要求過渡的限定時間,屆時即終止認證合同,認證資格失效。
8.認證證書的暫停: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暫停獲證組織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的資格,暫停時間為3個月,特殊情況企業提交延期申請可延長至6個月。
a)獲證組織未經我公司批準對獲準認證的管理體系進行了更改,且該現象影響體系的符合性,或因其它因素造成管理體系文件不符合;
b)監督評審發現獲證組織管理體系達不到規定要求,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采取有效糾正措施的,但嚴重程度尚不構成撤銷認證合格資格;
c)獲證組織對體系認證證書和標志使用不符合公司有關規定;
d)獲證組織未按期接受監督審核或未按期交納監督審核費用,且經指出后未予以糾正的;
e)出現相關方對重大質量、環境、安全問題投訴并造成嚴重后果,;
f)出現重大質量、環境、安全事故,或國家對獲證組織質量、環境、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
g)監督審核中出現嚴重不符合項,未按規定實施糾正措施;或獲證組織在監督審核后,不按期提交糾正措施,經指出仍不完成的;
h)未能接受正常年度監督審核,不接受及不配合國家認監委、認可委的現場確認審核,無正當理由自通過現場審核之日起12個月內未能接受監督審核;
i)暫時不能滿足國家新發布的法律、法規、標準或企業為獲得認證提供了虛假資料等要求;
j)被不適用的標準條款影響了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k)連續停產半年以上(計劃性停產除外);
l)主動請求暫停;
m)持有的行政許可資質過期且已經提交申請但尚未批復;
n)發生其他違反體系認證程序的。
9.認證證書的恢復:
獲證組織暫停期間采取了有效的糾正/糾正措施并證明消除了暫停原因的,公司應取消暫停處理,書面通知恢復認證證書和標志的使用。
10.認證證書的撤銷: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撤銷獲證組織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的資格:
a)獲證組織在被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后,3個月內未按規定要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的。
b) 監督評審發現獲證組織管理體系嚴重不符合規定要求,且在短期內又無法有效采取糾正措施的;
c) 認證證書和標志的使用嚴重違反規則,經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d) 因產品質量、企業環境或安全問題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e) 轉讓認證證書和標志;
f) 失去法律地位、資格,未通報認證機構,不接受監督管理;
g) 嚴重違反認證合同的約定,提供虛假認證資料;
h) 其他構成撤銷認證證書和標志使用資格的有關情況。
被暫停、撤銷管理體系認證資格的,公司在網站上公告并書面通知組織。